3月10日12時,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議案提交正式截止。大會共收到議案468件,浙江代表團提交42件。其中,胡季強代表提交10件,8件列入大會正式議案,2件改為建議,是今年浙江代表團提交議案數最多的代表。
改革、環保是今年兩會的關注重點,也是胡季強今年議案的聚焦點。作為一位致力于健康事業的企業家,胡季強代表今年的議案中半數以上都與關系國計民生的生態文明建設立法修法有關,提出了要求修改《中國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要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在《憲法》和《環保法》中增寫“公民環境權”、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要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基本法》等多個議案。
同時,針對現行的《憲法》、《刑法》等法律的有關條款存在與《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不相符合之處,胡季強提出了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修訂有關法律為非公經濟發展提供平等法律環境的建議,為使人民的意愿、黨的主張落實在法律和司法上,從根本上落實中央深化改革六十條,徹底釋放改革紅利,促進中國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而積極鼓與呼。
消費品的安全問題,也是胡季強的關注點。消費品安全事件已是一個世界性問題,目前發達國家大多已制定并實施《消費品安全法》,對遏制消費品安全事故起到了積極作用,而我國現行法律并不完全覆蓋和適用,對消費品安全進行立法勢在必行。所以,胡季強提交了關于要求制定《消費品安全法》的議案。
高質量議案的前提是認真履職、準備充分。為做好今年“兩會”的議案、建議提交工作,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結束后,胡季強就開始著手準備,深入農村、企業、行業協會等開展各種形式調研,收集社情民意,以便提出的議案與建議更切合實際、更有操作性。去年,大會收到議案共401件,胡季強提交6件,4件列入人大正式議案(2件轉為建議),4個議案中,有3個議案在去年的修法、立法過程中被充分吸納,其中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議案還被列為本屆人大五年立法規劃。
議案一:關于要求修改《中國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議案
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我國發生大面積嚴重灰霾,社會反響極大,大氣污染進一步加重甚至惡化,對人民群體的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造成負面影響,也成為了我國環境保護的首要問題。
中國大氣污染時刻在發生變化,很多問題都需要重新認識和定位,對相關法律也應做及時修改和調整。根據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要求,在此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快修改巜大氣污染防治法》,并在修改時建議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規范大氣污染達標治理的標準,明確達標治理規劃制訂、實施和監督的責任主體。
二、充實對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全過程監管的內容。
三、加大違法懲處力度,扭轉“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另外,處罰一定要“單位處罰和個人處罰并重”。
議案二:關于要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議案
由于土壤污染類型多樣、污染途徑多、監管體系不健全、防治投入不足等種種原因,我國土壤環境問題已十分嚴峻,但目前有關土壤保護的法律卻并不健全。由土壤污染引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已成為影響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原因之一,也給我國農業產業現代化農產品國際產生不利影響。土壤污染防任重道遠,依法治理迫在眉睫。
調研發現,現行與土壤污染相關的法律法規,遠遠不能滿足現代土壤污染防治的需求。為此要求全國人大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時必須注意把握如下幾個方面:
一、應明確必須建立土壤環境保護多元投入、多方參與的綜合治理機制,形成政府主導、企業負責、公眾參與的新格局。
二、應明確建立土壤突發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的風險評估和公共干預機制。
三、應明確完善土壤環境標準體系,建立滿足我國土壤種類多樣化特點的土壤環境質量指導標準。
四、應明確建立土壤污染等級劃分制度,明確不同區域土壤污染者的治理責任。
議案三:關于要求在《環保法》中增寫“公民環境權”的議案
公民環境權應該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在多國《憲法》和有關環境的法律中都對“公民環境權”作了明確表述。 而在中國,198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也沒有關于環境權的明確規定。
根據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的要求,應該在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增加關于公民環境權的規定,應表述為“公民有在良好、健康環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權利,并享有參與環境保護、獲取環境信息監督環境管理、受到損害后要求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的權利。
議案四: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議案
2013年6月17日,發生在內蒙古滿州里海關——迄今為止全國最大的走私熊掌案件震驚國人,類似案件時有發生,這很大程度上緣于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律制度的缺失。
實踐證明,我國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使得絕大多數野生動物被排除在法律保護范圍之外;未重視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在行政管理體制以及執法體制機制方面也存在諸多問題,實踐證明,原有法律已經很難適應經濟發展帶來的野生動物資源領域的形勢變化,丞待加以修改。在修法時必須特別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應樹立生態系統管理和動物福利保護的理念,在修法目的中增加“維護生物多樣性”和“保護動物福利”的規定。同時,擴大野生動物保護的范圍。
二、應明確規定制定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的專門制度。
三、應對野生動物的禁食、福利保護尤其是反虐待以及動物保護生態補償和野生動物致損補償等制度作出明確規定。
四、應對健全和完善野生動物保護的監管體制,合理分工、明晰權限,部門協調機制和聯動機制,確立森林公安野生動物保護的執法主體地位并就整合執法資源作出明確規定。
五、應明確規定在劃分職權范圍時,應該將整個棲息地進行優先考慮,對整個棲息地進行有效保護和管理。
六、應明確規定“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和生物的多樣性,虐待野生動物等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動物保護組織和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述主體在合理期限內沒有起訴或者存在其他必要情形的,檢察機關也可以提起訴訟”。
議案五:關于要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基本法》的議案
21世紀,人類進入了大規模開發利用海洋的時期。《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后,世界各國紛紛調整海洋政策,加強海洋管理,壯大海洋工作隊伍。我國既是陸地大國,也是海洋大國,擁有豐富的海洋資源和廣泛的海洋戰略利益。黨的十八大也做出了建設海洋強國的重大部署。可見,對于中國來說,海洋的地位顯得非常重要。
我們必須深化對海洋資源和環境狀況的了解,加快合理利用海洋資源、發展海洋經濟的步伐,增強保護海洋環境的意識。因此,盡快制定和出臺《海洋基本法》勢在必行。在制定《海洋基本法》的過程中要著重注意把握以下三個方面:
一、明確制定《海洋基本法》的目的是加深對海洋資源和環境現狀的了解,加快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發展海洋經濟的步伐,切實保護好海洋環境。
二、《海洋基本法》應包括至少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海洋資源的合理開發與有效利用,二是海洋環境的保護。
三、《海洋基本法》的制定要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一致。
議案六:關于要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議案
隨著互聯網技術日漸成熟,越來越多的交易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以及統稱為電子商務的其他通訊方式進行,其交易量及增長速度十分驚人。電子商務蘊含著巨大的市場和無限的商機。
然而,由于電子商務在虛擬的網絡空間進行,易引發種種新的法律問題。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法,從而難以保證電子商務的良性化、規范化、有序化發展。因此,盡快制定和出臺一部調整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社會關系的電子商務法十分必要。在制定《電子商務法》時,必須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府應設法減少和消除不必要的貿易障礙,致力于制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
二、把電子商務立法納入整個法制體系建設。
三、《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目標就是要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規則。
四、在制定《電子商務法》時應充分考慮電子商務對交易安全的需要。
議案七:關于要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品安全法》的議案
近年來,兒童被洗衣機絞死,被汽車天窗夾死之類安全事故時有發生,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我國在消費品安全方面的法制不完善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美國、歐盟、加拿大、日本等國際發達國家大多已制定并實施《消費品安全法》,對遏制消費品安全事故確實起到積極作用。而我國現行法律并不完全覆蓋和適用,所以對消費品安全進行立法勢在必行。
制定《消費品安全法》必須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明確界定消費品所涵蓋的范圍。
二、明確責任主體的范圍和責任。
三、歸責原則和損失賠償方面,應明確各類消費品安全事故適用的歸責原則,應在確定歸責原則基礎上,明確損失賠償的適用依據和標準。
四、行政監管方面,應明確界定監管部門的職責,建立消費品傷害監測、風險監測和評估、風險預警和召回、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等行政監管措施。
五、對違反本法案的罰責作出詳盡的規定。
六、應注意處理好與現行的《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的關系。
議案八:關于要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協會商會法》的議案
近年來包括行業協會、商會在內的各類社會組織發展迅速,已成為社會管理的重要力量。我國現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過十多年的發展,該《條例》的時代局限性也導致了一系列的問題。
為適應社會多元化發展和經濟形態的多元變化給社會管理提出的更高要求,使行業協會商會更好地在中央決策和國家法律框架下健康有序發展,制定《行業協會商會法》刻不容緩。
在制定《行業協會商會法》的過程中,必須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通過立法,明確界定政府與行業協會商會、行業協會商會與業務指導單位的相互關系;按照建設中國特色商會組織的方向,為行業協會與商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與發展過程中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奠定法制基礎。
二、通過立法,明確政府、行業組織在社會管理與服務中的職能。
三、通過立法,明確對商會的參政職能予以規范。
四、必須借鑒國外商會立法經驗、取長補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