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3月9日下午,浙江代表團討論《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全國婦聯主席沈躍躍參加討論。本文為胡季強代表發言稿。
張德江委員長在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后一年工作中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要圍繞“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堅持把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更好結合起來,抓緊制定和修改同全面深化改革相關的法律,從法律制度上推動和落實改革舉措,充分發揮立法在引領、推動和保障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加強研究、盡快啟動中央重大改革舉措相關法律的修改,適時安排審議,確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有序進行。我就這個問題談一點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將非公經濟和公有經濟置于同等重要地位,指出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在產權保護上,《決定》提出“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并進一步指出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在政策上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三個平等”。這是我黨在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理論和產權保護政策上的重大突破。從法律、政策和實踐中切實貫徹落實這些精神,必將激發全民創業創富熱情,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
但現行的《憲法》、《刑法》等法律的有關條款,存在與《決定》上述精神不相符合之處,不同所有制經濟之間在法律上并不平等。因此建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和《決定》精神,適時修訂相關法律,為非公經濟和私有財產權提供平等的法律和司法環境。
一、《憲法》中有關基本經濟制度和產權保護的的條款應予以調整(見附件一)。
《憲法》第十二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這樣的表述,顯然是不同等的,而且在私有財產權前加了定語“合法的”,意味著如要保護先要查查是否合法。建議修改為:“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同樣神圣不受侵犯。”另外《憲法》第六條、第十一條關于基本經濟制度的表述,也應根本《決定》精神在第六條增加以下內容:“國家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依法監管各種所有制經濟”。在第十一條加上一句:“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巿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
二、《刑法》中應該體現同等保護財產權和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法律上平等的原則相較其他所有制經濟,現行《刑法》對國有經濟給予了特別保護(見附件二)。
同是“妨礙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犯罪”和“財產侵占犯罪”,由于犯罪主體、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法律結果不同。有的是罪名和量刑不同,如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犯罪客體是國有企業財產,犯罪對象是國有企業,按貪污罪論處,即使參與共犯的不是特殊犯罪主體國家和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也同罪處罰,而犯罪客體是私有和非公企業財產,犯罪對象是非公企業,則不管犯罪主體是誰,均按侵占罪論處。類似的還有“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等。有的罪是罪與非罪之別,如同是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犯罪主體是國有企業董事、經理,犯罪對象是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構成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而其他企業、公司則不構成刑事犯罪。這對非公財產保護和非公經濟企業的管理秩序維護顯然是不利的。應該對《刑法》相關內容作出相應調整,確保不同所有制經濟和財產在法律上平等。
在企業管理實踐中,非公企業常常被此類問題困擾。如非公企業董事、經理在任職期間,自營或幫助他人經營與任職企業有競爭的同類業務,盡管違法,但只能依照公司法等通過民事法律處置,不能追究刑事責任,難以扼制此種違法行為。又如民營企業的管理人員嚴重失職,導致公司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產生百萬千萬計的直接損失,并嚴重損害企業聲譽,依照現行《刑法》只有國有企業和國有企業工業人員才構成犯罪,而作為民企,面對以薪酬為主要收入的失責者,只能撤職免職了事,顯然起不到應有的懲罰和戒勉。
因此,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決定》的相關要求,全國人大要盡快啟動修改《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盡早修訂《刑法》的相關條款,使黨的主張轉變為法律,真正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六十條,為各種所有制經經濟提供平等的法律和司法環境,依法釋放改革紅利,促進我國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
附件一:《憲法》和《決定》關于基本經濟制度和保護財產權的不同表述
《憲法》:
第十二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決定》:
(5)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依法監管各種所有制經濟。
附件二:《刑法》相關條款原文
《刑法》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的相關條款
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六十五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 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百六十六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六十七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 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六十九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 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有關條款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 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 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八章貪污賄賂罪和第九章瀆職罪有關條款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 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