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一:關于要求修改《中國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議案
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我國發生大面積嚴重灰霾,社會反響極大,大氣污染進一步加重甚至惡化,對人民群體的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造成負面影響,也成為了我國環境保護的首要問題。
中國大氣污染時刻在發生變化,很多問題都需要重新認識和定位,對相關法律也應做及時修改和調整。根據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要求,在此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快修改巜大氣污染防治法》,并在修改時建議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規范大氣污染達標治理的標準,明確達標治理規劃制訂、實施和監督的責任主體。
二、充實對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全過程監管的內容。
三、加大違法懲處力度,扭轉“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另外,處罰一定要“單位處罰和個人處罰并重”。
議案二:關于要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議案
由于土壤污染類型多樣、污染途徑多、監管體系不健全、防治投入不足等種種原因,我國土壤環境問題已十分嚴峻,但目前有關土壤保護的法律卻并不健全。由土壤污染引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已成為影響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原因之一,也給我國農業產業現代化農產品國際產生不利影響。土壤污染防任重道遠,依法治理迫在眉睫。
調研發現,現行與土壤污染相關的法律法規,遠遠不能滿足現代土壤污染防治的需求。為此要求全國人大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時必須注意把握如下幾個方面:
一、應明確必須建立土壤環境保護多元投入、多方參與的綜合治理機制,形成政府主導、企業負責、公眾參與的新格局。
二、應明確建立土壤突發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的風險評估和公共干預機制。
三、應明確完善土壤環境標準體系,建立滿足我國土壤種類多樣化特點的土壤環境質量指導標準。
四、應明確建立土壤污染等級劃分制度,明確不同區域土壤污染者的治理責任。
議案三:關于要求在《環保法》中增寫“公民環境權”的議案
公民環境權應該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在多國《憲法》和有關環境的法律中都對“公民環境權”作了明確表述。 而在中國,198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也沒有關于環境權的明確規定。
根據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的要求,應該在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增加關于公民環境權的規定,應表述為“公民有在良好、健康環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權利,并享有參與環境保護、獲取環境信息監督環境管理、受到損害后要求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的權利。
議案四: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議案
2013年6月17日,發生在內蒙古滿州里海關——迄今為止全國最大的走私熊掌案件震驚國人,類似案件時有發生,這很大程度上緣于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律制度的缺失。
實踐證明,我國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使得絕大多數野生動物被排除在法律保護范圍之外;未重視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在行政管理體制以及執法體制機制方面也存在諸多問題,實踐證明,原有法律已經很難適應經濟發展帶來的野生動物資源領域的形勢變化,丞待加以修改。在修法時必須特別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應樹立生態系統管理和動物福利保護的理念,在修法目的中增加“維護生物多樣性”和“保護動物福利”的規定。同時,擴大野生動物保護的范圍。
二、應明確規定制定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的專門制度。
三、應對野生動物的禁食、福利保護尤其是反虐待以及動物保護生態補償和野生動物致損補償等制度作出明確規定。
四、應對健全和完善野生動物保護的監管體制,合理分工、明晰權限,部門協調機制和聯動機制,確立森林公安野生動物保護的執法主體地位并就整合執法資源作出明確規定。
五、應明確規定在劃分職權范圍時,應該將整個棲息地進行優先考慮,對整個棲息地進行有效保護和管理。
六、應明確規定“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和生物的多樣性,虐待野生動物等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動物保護組織和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述主體在合理期限內沒有起訴或者存在其他必要情形的,檢察機關也可以提起訴訟”。
議案五:關于要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基本法》的議案
21世紀,人類進入了大規模開發利用海洋的時期。《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后,世界各國紛紛調整海洋政策,加強海洋管理,壯大海洋工作隊伍。我國既是陸地大國,也是海洋大國,擁有豐富的海洋資源和廣泛的海洋戰略利益。黨的十八大也做出了建設海洋強國的重大部署。可見,對于中國來說,海洋的地位顯得非常重要。
我們必須深化對海洋資源和環境狀況的了解,加快合理利用海洋資源、發展海洋經濟的步伐,增強保護海洋環境的意識。因此,盡快制定和出臺《海洋基本法》勢在必行。在制定《海洋基本法》的過程中要著重注意把握以下三個方面:
一、明確制定《海洋基本法》的目的是加深對海洋資源和環境現狀的了解,加快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發展海洋經濟的步伐,切實保護好海洋環境。
二、《海洋基本法》應包括至少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海洋資源的合理開發與有效利用,二是海洋環境的保護。
三、《海洋基本法》的制定要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一致。
議案六:關于要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議案
隨著互聯網技術日漸成熟,越來越多的交易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以及統稱為電子商務的其他通訊方式進行,其交易量及增長速度十分驚人。電子商務蘊含著巨大的市場和無限的商機。
然而,由于電子商務在虛擬的網絡空間進行,易引發種種新的法律問題。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法,從而難以保證電子商務的良性化、規范化、有序化發展。因此,盡快制定和出臺一部調整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社會關系的電子商務法十分必要。在制定《電子商務法》時,必須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府應設法減少和消除不必要的貿易障礙,致力于制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
二、把電子商務立法納入整個法制體系建設。
三、《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目標就是要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規則。
四、在制定《電子商務法》時應充分考慮電子商務對交易安全的需要。
議案七:關于要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品安全法》的議案
近年來,兒童被洗衣機絞死,被汽車天窗夾死之類安全事故時有發生,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我國在消費品安全方面的法制不完善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美國、歐盟、加拿大、日本等國際發達國家大多已制定并實施《消費品安全法》,對遏制消費品安全事故確實起到積極作用。而我國現行法律并不完全覆蓋和適用,所以對消費品安全進行立法勢在必行。
制定《消費品安全法》必須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明確界定消費品所涵蓋的范圍。
二、明確責任主體的范圍和責任。
三、歸責原則和損失賠償方面,應明確各類消費品安全事故適用的歸責原則,應在確定歸責原則基礎上,明確損失賠償的適用依據和標準。
四、行政監管方面,應明確界定監管部門的職責,建立消費品傷害監測、風險監測和評估、風險預警和召回、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等行政監管措施。
五、對違反本法案的罰責作出詳盡的規定。
六、應注意處理好與現行的《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的關系。
議案八:關于要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協會商會法》的議案
近年來包括行業協會、商會在內的各類社會組織發展迅速,已成為社會管理的重要力量。我國現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過十多年的發展,該《條例》的時代局限性也導致了一系列的問題。
為適應社會多元化發展和經濟形態的多元變化給社會管理提出的更高要求,使行業協會商會更好地在中央決策和國家法律框架下健康有序發展,制定《行業協會商會法》刻不容緩。
在制定《行業協會商會法》的過程中,必須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通過立法,明確界定政府與行業協會商會、行業協會商會與業務指導單位的相互關系;按照建設中國特色商會組織的方向,為行業協會與商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與發展過程中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奠定法制基礎。
二、通過立法,明確政府、行業組織在社會管理與服務中的職能。
三、通過立法,明確對商會的參政職能予以規范。
四、必須借鑒國外商會立法經驗、取長補短。
建議1、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修訂有關法律為非公經濟發展提供平等法律環境的建議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將非公經濟和公有經濟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在政策上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三個平等”。這是我黨在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理論和產權保護政策上的重大突破。從法律、政策和實踐中切實貫徹落實這些精神,必將激發全民創業創富熱情,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但現行的《憲法》、《刑法》等法律的有關條款,存在與《決定》上述精神不相符合之處,不同所有制經濟之間在法律上并不平等。因此建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和《決定》精神,適時修訂相關法律,為非公經濟和私有財產權提供平等的法律和司法環境。
建議2、關于盡快出臺各級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比例并嚴格執行的建議
基本藥物制度實施以來,各地通過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大幅降低了藥價,減輕了群眾基本用藥負擔,有效保障了基層藥品的質量和供應。但截至目前為止,衛計委暫未公布二、三級醫療機構基本藥物的具體使用金額比例,從而導致了“看病難”的問題。另一方面,基本藥物使用金額比例的遲遲不出臺,既使“看病貴”的問題得不到解決。同時,非基藥品種也擠占了基藥的醫保經費。
因此建議國家衛生計生委盡快出臺二、三級醫療機構基本藥物的使用金額比例規定,加強基本藥物使用的培訓和宣傳,加強各級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的考核和監管,確保各級醫療機構按規定使用金額比例使用基本藥物。
建議3、關于加強工業污染物處理監管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建議
隨著十八大精神的深入貫徹與執行,國家加大了環境整治的決心,各級環保部門加大對工業污染物治理的力度,起到很好的社會效果。但目前在工業污染物特別是化學工業污染物處理方面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如:經處理未達標、未處理直接偷排;與有資質污染物廢棄物企業簽訂虛假合同,逃避監管;異地傾倒現象。
因此要求國家環保部門加大對工業特別是化學工業污染物處理全過程監管,鼓勵支持循環經濟發展。
建議4、關于敦促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修訂《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的建議
2006年SFDA公布了《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局令第24號),還相繼發布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關于在藥品廣告中規范使用藥品名稱的通知》〔國食藥監市(2006)216號〕。實施八年來, 曾經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由于非處方藥的特殊屬性(購買和使用方式、可獲得性、品牌影響力等),24號令對OTC品牌的創立和建設、對老百姓自我藥療擇優用藥、對非處方藥產業的健康發展都起到了一定的制約作用。
在國內非處方藥企業迫切需要依靠品牌創建增強國際競爭力的今天,我們強烈建議修改24號令及與之配套的相關規范性文件,給商標和商品名以應有的地位,鼓勵醫藥企業創建品牌,做大做強品牌,形成自身的核心競爭優勢,提高國際競爭力;促進優勝劣汰,推動中國自我藥療產業健康發展;倡導負責任的自我藥療,實現科學合理用藥,保障中國老百姓用藥方便、安全、有效。
建議5、關于要求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工商總局對部分藥品原料進行行業壟斷調查的建議
醫藥產業是我國重要的民生產業,因此我國建立了一整套醫藥產業監管政策和體制。對藥品制劑生產企業而言,按照藥品管理法規必須使用持有相應品種藥品生產許可證和批準文號企業生產的原料藥和藥用輔料。對需要外購原料藥的下游制劑生產企業而言,如果某種原料藥系獨家生產,或盡管多家生產,但通過簽訂統一價格協議、集中由某家企業壟斷經銷權和并購方式為同一集團控制,就有可能面臨不得不接受高價格或被斷貨的威脅。由于國家對進入醫保目錄、基藥目錄藥品(制劑)實行最高零售限價和集中采購招標,一旦原料藥被中止供貨或大幅度提高價格,就會造成無法履行中標合同違約失去市場或因嚴重虧損放棄生產。近些年來,一些企業利用國家藥監部門嚴格規范制劑企業原料藥來源的政策,或利用獨家生產權大幅度抬高供應價格,或通過并購、協議壟斷多個企業生產的原料藥,采用大幅度提高供貨價格或指定某個制劑企業生產銷售的方式控制藥品制劑價格等方式,致使已經中標的企業因無法供貨違約不得不放棄市場,而壟斷者從中謀取原料藥和制劑的雙重暴利。對于這種嚴重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危害藥品正常供應的壟斷行為必須依法打擊。
建議6、關于敦促國家發改委盡快出臺低價藥價格管理政策的建議
近幾年來,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圍繞藥品價格形成機制開展了多項研究和推進工作。今年上半年提出了建立以支付價為價格管理目標的改革新思路,最近,價格司就發改委正在研究的《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的政策措施》聽取行業意見。此政策為推進支付價管理積累經驗,具有深遠的積極意義,各協會及相關企業都給予了高度贊同。
我們認為,實施低價藥價格管理政策很好地貫徹了黨的十八大三中全會精神,是建立更加能夠發揮市場機制,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管理制度的積極探索,是對以醫保支付價為目標的價格管理制度的改革的有益嘗試。同時,也是一項貼近市場競爭機制、鼓勵企業恢復生產短缺藥、帶動醫藥生產經營企業正常運營、爭創品牌并切實降低百姓醫療費用、減輕醫保支付壓力的好政策,將讓百姓受益、國家受益、企業受益。殷切希望國家發改委盡快出臺該政策,并全面實施。
建議7、關于《食品安全法》(修改草案)部分條款進行修改的建議
我國早在1995年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在此基礎上,2009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但近幾年發生的“三聚氰胺”事件、“鉻超標膠囊”事件等一系列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嚴重動搖了消費者對我國產品安全性的信心,而且類似事件還在持續發生。因此,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已提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日程。為確保新版《食品安全法》的可操作性,鼓勵、促進優秀食品生產企業依托現有的國內國際標準建立完整、可追溯的食品生產安全制度,建議對《食品安全法》的內容)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建議8、關于將滬金線動車延伸開通到浙江蘭溪市的建議
浙江蘭溪市位于金華市西部,錢塘江中游,金衢盆地北部邊緣。素有“三江之匯”,“六水之腰”,“七省通衢”之稱。隨著我省各地交通條件的不斷改善,蘭溪市以往的交通優勢逐漸消逝,特別是在對外交通方面,年底即將開通的杭長高鐵客運專線也穿境而過,沒有設立車站,用蘭溪老百姓的話說,蘭溪已經被“邊緣化”了。去年7月份,增開的蘭溪至南通列車,是目前唯一的一趟帶T字頭的客車,但由于沿途停靠較多,車次又少,與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與群眾對出行的需求和呼聲還有一定距離,為此,特要求增開蘭溪至上海的動車。
1、是融入“長三角”, 進一步加快浙中城市群發展的需要,能極大地提升金華浙中中心城市交通樞紐作用,進一步改善對外交通條件,促進金蘭區域經濟快速發展。
2、是蘭溪市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需要。“十二五”期間,蘭溪市明確提出要加快第三產業發展,要做大做強旅游業。無論是投資環境的優化、旅游業的長足發展,都離不開鐵路的支持。
懇切希望國家鐵路局、鐵路總公司、上海鐵路局等,一如既往地支持蘭溪,加快對既有線路金千線的改造提升,早日促成實現蘭溪人民開通動車的愿望!
建議9、關于修改《藥品管理法》完善藥品監管體系的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是我國藥品監管的基本法律,從2013年底開始的《藥品管理法》修訂工作,目前正在征求意見中。建議利用此次修法的機會,進一步完善藥品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的頂層設計,以促進醫藥行業的健康發展。
具體修訂建議:1、加快藥品管理制度與國際接軌;2、減少準入審批和簡化許可管理;3、促進行業資源整合;4、鼓勵新藥創新;5、鼓勵新商業模式的發展;6、改革監管體系,避免地方監管受制于經濟利益;7、強化藥品不良反應監測;8、加強藥品廣告監管。
建議10、關于要求修改《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建議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198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主要規定的是行政訴訟的一般起訴期限,其中的三個月是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直接起訴期限為三個月、較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相比,明顯太短,這個期限使當事人難以有充分時間認識自己的權利是否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以及能否提出訴訟請求。考慮到目前我國大多數相對人權利意識淡薄,法律知識欠缺的情況,建議將起訴期限整體延長兩年,并借鑒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起訴期限的起算點統一規定為“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這樣既有利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訴權,又便于法院計算起訴期限。